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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公益心的干部队伍:既能上,也能下! | 社会科学报

包雅钧 社会科学报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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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治理党政干部队伍中一些人不作为问题十分重要而迫切。一些干部的不作为主要是指他们在履职尽责上不积极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在攻坚克难上不担当。“为官不为”这一现象,既反映出干部对新形势新任务的不适应,又反映出相关保障激励机制有待重塑。

原文 :《讲奉献 降风险 调待遇 促担当——建设更具公益心的干部队伍》

作者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包雅钧

图片 | 网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精神、政治、物质等各个层面采取举措努力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成效初步显现,但仍不太理想。从长远看,党政干部队伍的保障激励机制建设应当以培养公职人员公益精神为方向来综合施策并抓住重点,在符合国家构建和社会治理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奉献+市场可比工资+少量有条件的特殊福利+多目标的适度激励”的主线,改革传统的“奉献+社会平均工资+多种特殊福利+增长目标的强激励”模式。为此,可以采取“四步走”战略: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结构,切实保障党政干部的待遇和尊严;其次,强化监督激励机制;再次,以适切性标准培养和选拔更多更具公益心的党政干部;最后,理顺国家和社会关系。

  


为更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的要求,激励广大干部奋发有为,我们认为,除继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等传统方式之外,中央近期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01

彰显奉献精神,以“清”“挤”“教”“留”“引”五字方针再造党政干部队伍


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是我们保障激励机制所要追求的直接目的。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推动党政干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也为我们再造党政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氛围。当前出现的“不作为”,既是干部队伍对新形势新任务的不适应,也可以看作适应经济新常态、政治新生态的过渡性反映。



在这一局面下,在强化执法执纪问责的过程中,会有一批以往涉及违法违纪的官员以“清一批”的方式被清理出干部队伍。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区分“四种形态”的要求,“清一批”应当针对的是极极少数。同时在这种高压下实现“挤一批”,使那些公益心弱、逐利心强的人员离开干部队伍。这样,对“留”下来的人员进行保障和激励才更有针对性、更具成效。对其中理想信念不甚坚定、担当精神不强、能力不足的部分人,还可以另外通过强化培训教育来加以激励。此外,我们再把好干部队伍的“入口关”,在考核选拔人员上更加突出公益标准,从源头上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在当前,再造干部队伍,需要将这五个方面的工作统筹起来。


02

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指导地方逐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


一是,针对党政干部年度考核大面积“称职”现象,可以考虑将“称职”细分为若干档次,并给予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是,推动各地各部门出台差异化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真正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是,细化干部能上能下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而树立激励有为、惩戒不为的正确用人导向。还可以尝试以修法的形式,打破党政干部事实上的终身雇佣制度。



四是,鼓励公共部门适度开展能够激发人员积极性的评选表彰活动。强化声誉激励,要注重规范引导,体现公开透明,加大对获奖者言行事迹的宣传报道和物质奖励。


03

为担当者担当,化解地方干事担当干部的风险


一是,中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专门出台督办文件,明确工作推进的要求、时限和问责机制,从而为地方干部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问责压力,帮助地方干部化解阻力和风险。



二是,全面推行经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比如,国务院在全国推广上海自贸区一些改革举措的成效就很好,类似的复制推广性做法可以再多一些。


三是,结合监督执纪上“四种形态”的把握,建立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容败机制。“四种形态”的区分本身体现了对大部分有问题干部的保护和激励,但仍要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优势,制定体现“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容错免责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贯彻党中央鼓励创新的精神;也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出台一部鼓励改革创新的法律,对改革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败给予一定容忍,以法律手段解决法律掣肘问题。


04

比照市场相当人员收入水平,尽快建立党政干部合理的工资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留住和吸引合适人才


要按照《公务员法》,尽快建立市场工资调查制度,比照市场相当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研究制定公职人员合理待遇和薪酬调整方案;推动党政机关进一步清理完善改革性津补贴和奖励性津补贴;推动事业单位改善绩效工资制度。要注意改进公共服务,使社会大众得到实惠以获得他们对党政干部工资调整的支持。为促进法治和廉洁,还可以考虑建立党政干部廉政年金制度。



05

调整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为地方干部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混岗混编”“同工不同酬”,中央宜尽快研究各层级编制配给政策,着力进行结构性调整。为更好推进中央出台的县以下公务员中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要对一些欠发达地区给予相应转移支付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在更高层级如市级实行这一制度。要完善相关政策细则,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最后,按照规范与保障相平衡的原则,加快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修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给党政干部积极推进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在改革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与保障激励相关的其他有关配套措施,比如推动简政放权,改进改革顶层设计和实施方式。特别是,可用立法形式来调动有条件地方的改革积极性。在改革开放前沿和先行地,以及一些改革经验比较丰富的地方,例如深圳市,中央可以有条件赋予其突破有关国家法规先行改革的权限。

  

当然,从长远上看,只有建立起各级领导干部对民众负责的体制机制,以及相应的政务公开透明机制,才能带给干部们深入、持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2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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